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声文,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赖庆如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