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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刘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登记结婚,1990年11月12日(农历)生育长女梁某丹,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梁某琦,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梁某琦。被告刘某某曾起诉要求离婚,撤诉后一直未回家,并公开与同村村民郭××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长子梁某琦,被告抚养次女梁某琦。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于198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0年11月12日(农历)生育长女梁某丹(现已结婚),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梁某琦,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梁某琦。2008年6月16日,刘某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梁某某离婚,因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刘某某一直没有回家,梁某某遂诉于本院。

另查明:双方分居期间,次女梁某琦随被告刘某某生活,长子梁某琦随原告梁某某生活。

本院认为: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6月16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虽按撤诉处理,但事后双方并无和好,且一直分居至今,应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分居期间,次女梁某琦随被告刘某某生活,长子梁某琦随原告梁某某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次女梁某琦由被告刘某某抚养,长子梁某琦由原告梁某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次女梁某琦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婚生长子梁某琦由原告梁某某抚养;

三、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天双方相互协助对方探望孩子一次;孩子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

二○一0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袁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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