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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丁某、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周口现代城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耀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现代城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丁某、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周口现代城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耀升、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8年5月18日我与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1月16日入住(略)现代城X号楼X室,与丁某系上下楼邻居,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08年11月我对房屋进行装修时起,多次发生漏水渗水事件,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其中2009年7月因丁某家中央空调故障致我家房屋及室内设施、物品被水浸泡,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态度蛮横;2009年8月16日晚8:30左右,我回到家看到房间到处是水,除客厅、厨房外,其它房间天花板都在下大雨,床上被子、电脑等物品被雨水浸泡,我第一感觉楼上又发水了,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和家人一面清理房间,一面给物业尹某某经理打电话,对方借故推拖,只是让一个员工过来,还找不到丁某家的门上钥匙,我老公再次给丁某打电话,丁某过来才打开房门,果然是丁某家发水了,大卫生间水龙头象喷泉一样朝外涌,三个卧室二个卫生间水深已达脚脖以上,我和家人又帮着把丁某家的水清理干净,之后协商责任问题,被告互相拖诿,不愿承担责任。为此,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它一切费用。

被告建设公司辩称:原告家里进水是由于丁某家里的水管没关引起的,不是因设施质量引起的。应由丁某承担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原告打电话通知公司后,公司派人到现场清理积水,是丁某忘关水管阀门造成的,责任在丁某,与公司没关系,公司不应赔偿。

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视听资料和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以此证明原告房屋及物品所受损失的事实,电脑和字画的损失在评估报告上并没有显示,但确实受到损害,以及结婚照和被子也受到损害;2、鉴定费发票3张,共计1200元,以此证明评估鉴定的费用支出;3、装修合同1份,以此证明实际维修价格要比评估价格高得多。

被告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物业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名1份,以此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与建设公司是分别独立的,现代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属物业管理公司,如因物业管理造成的损失,建设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入住通知书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2份,以此证明原告、丁某入住现代城小区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建设公司履行了交房手续,如因物业管理服务瑕疵造成的损失,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但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条款,公共设备和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管理责任,而室内设备由业主本人承担维修管理责任,本案应由丁某承担责任;3、证人证言4份,停水通知1份,以及证人殷功、李彪、孙宝华出庭做证,以此证明丁某忘记关闭水管阀门,水管跑水,给原告造成损失。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停水通知1份,以此证明自来水公司提示停水。

经庭审原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为水管跑水是事实,对评估机构的资格有异议,原告在评估报告以外的电脑、字画、照片、被子等损失在评估报告上并没有显示,只能以评估报告为准;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评估费过多,造成损失扩大;对证据3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所受损失的费用。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建设公司一致。原告对被告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房屋漏水和中央空调漏水与建设公司有关,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中中央空调应属共用设施,中央空调曾多次漏水,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对证据3认为原告先给公司打电话,公司不是很积极。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被告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室内设施的维修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原告和被告建设公司对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认证后,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丁某分别于2008年购买建设公司位于(略)现代城X号楼X室、X室,先后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分别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丁某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上下对应,原告装修后入住房屋,丁某未装修房屋。由于丁某房屋内的中央空调发生漏水,以及2009年8月16日丁某房屋内的卫生间阀门未关闭发生跑水,致使原告房屋渗漏、透水,造成原告房屋室内装修、物品受损。原告与三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内装修、物品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对原告房屋装修部分因透水造成的损失作出价格评估,结果为3835元,评估费为1200元。

本院认为:丁某房屋内的中央空调漏水和卫生间水管跑水,造成原告房屋室内装修和物品受损,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建设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丁某房屋内的中央空调漏水和卫生间水管跑水存在过错,对原告要求建设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房屋装修部分的损失价值以评估价格3835元确认,原告房屋室内的物品部分的损失价值未予评估价格,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造成无法确认,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室内装修损失3835元,评估费1200元,合计503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甲对被告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周口现代城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475元,被告丁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马声亮

审判员许东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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