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55岁。
原告肖某,女,53岁,系原告刘某之妻。
被告曾某,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肖某诉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肖某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曾某在娄星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集资建房款项x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