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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肖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55岁。

原告肖某,女,53岁,系原告刘某之妻。

被告曾某,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肖某诉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肖某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曾某在娄星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集资建房款项x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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