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为了能让其子至上海市建平实验小学就读,委托他人为其伪造了以其妻张某某及其子为权利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1本(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2010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持该证至浦东分局罗山新村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被民警当场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田某某证言、伪造证件照片影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没收凭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常住人口查询结果、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