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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招摇撞骗、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1999年11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海燕、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2月至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冒充驻马店市公安局民警,取得侯某某信任后,分四次骗取侯某某现金1300元,并于2011年3月5日,4月24日两次在驻马店市金岛酒店开房与侯某某发生性关系。

二、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侯某某位于驻马店市X巷X号家中,趁侯某某家人不备,将侯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包里的金项链一条和金耳环一对盗走。经驻马店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项链和金耳环价值共计5360元。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代其向侯某某退还全部赃款6660元,侯某某表示谅解张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收某、谅解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冒充人民警察,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曾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作为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九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九条第某、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宇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耿梅红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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