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许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侵权赔偿款5000元,申请人执行人许某申请立案后,被执行人李某已自行全部履行侵权赔偿款。本案现已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某安
二0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