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戴某甲、任某、易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甘某某、李某戊、吴某、李某己、戴某庚、易某辛等10人诉湘阴县X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1年3月16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湘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作一审审理为由于3月21日以《关于案件移送管辖请示函》报请本院依法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保证该案依法公正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法律条文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