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毛某甲、毛某乙,原审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乙,原审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毛某甲和毛某乙到庭参加诉讼,马某经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张某和马某向毛某甲、毛某乙出具的借条显示违约金按本金每日5%计算,明显过高,虽然毛某甲、毛某乙自愿将违约金变更为月10%,张某亦仅对借款及担保的数额抗辩而未对违约金高低进行主张某利,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张某行使释明权。一审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张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