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赵某曾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本院亦于同日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溪荷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