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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董某某非法搜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

被告人董某某,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董某某犯非法搜查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丹、被告人崔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安排联防队员熊光辉、黄某、罗明、胡金奎(均已判处刑罚)到辖区进行治安巡逻。四人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北段时得知有传销人员在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遂由被告人崔某带领到十三香路昝庄东队徐某某家,五人对在此租房进行传销活动的人员进行搜查、驱散,共从传销人员陶某某等25人身上搜出现金三千余元、手机24部、自行车3辆占为己有。经鉴定涉案13部手机价值393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二、2009年9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董某某按照驻马店市驿城区X村X排巡逻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昝庄附近时,发现传销人员麦某某、唐某某,遂对二人采用威胁、殴打方式进行搜查,搜走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460元)。后巡逻至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附近时,采取同样方式对传销人员吴某、张某某、李某某进行搜查,搜走吴某现金1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董某某身为基层组织招聘的联防队员,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无搜查权力而擅自对他人身体进行非法搜查,该二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公诉机关对该二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董某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本案承担与其责任相当之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被告人董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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