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干部,家住(略)。
被执行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家住(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4)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4月10日前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360元,执行费350元。2007年11月25日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9月2日恢复审查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依旧十分困难,所欠债务巨大,家中除基本的生活用品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有执行内容均未执行。后经给双方做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付清了全部案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4)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宝善
审判员杨彬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