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03)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8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应给付申请人婚礼5600元,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元,已付3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本案无法执行。经和申请人谈话,愿给付900元执行本案,其余案款放弃。经合议庭评议,用救助基金予以解决,本案现已执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3)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宝善
审判员徐春宁
审判员杨彬志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