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郭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郭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