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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古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古XX因XX项目问题已被株洲市X组进行监管,因本案属于涉及该项目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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