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郭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70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麦珏
审判员薛春荣
代理审判员蔡虹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