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颜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颜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株洲市XX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