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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湖南省永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员,户籍住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县人,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干警,户籍住所(略)。

原审被告谭某与原审原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8)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16日,谭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和借款关系均不属实,并提供一张录音光碟拟证明借款事实不成立,请求本院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陈某某称,借款和债务关系真实,原判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某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了新证据,其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进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单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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