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黄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勇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1日结婚,至今无儿女。婚后,由于二人性格不和,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2010年8月,被告竟趁原告外出出租摩托之际,偷偷地跟他人私奔了。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请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X与被告黄X自愿离婚。
二、其它别无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