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女,69岁,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姚小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