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张某X。
委托代理人曹XX。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张某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因为性格不同、生活习惯及方式差异较大,经常吵架。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遇事推卸责任,没有面对事情的勇气。2010年12月8日双方分居。现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房屋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感情很好,2011年原告还怀孕了,但因为意外流产了。2011年秋季开学后,因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元月相识,同年8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秋季开学后,双方因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嗣后,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愿多与原告沟通,做的不好的愿意改正,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相理解与关心,相濡以沫,共建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互相珍惜,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请。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更加关心与体贴原告,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共建和谐美满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磊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