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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X组与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醴陵市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X组

负责人易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醴陵市X组

负责人谢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醴陵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原告醴陵市X组与被告醴陵市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醴陵市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醴陵市X组诉称,2009年下半年因醴茶高速公路征地,原告所有的安全岭6亩山地被征收,所得征收款x元,该款被告一直未拔到原告组上,第三人亦主张权利,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得未付的x元征收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X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国家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费在村X组之间的分配,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醴陵市X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伟平

审判员周高尚

代理审判员叶敏洁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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