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刘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XX诉被告李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勇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晓峰、人民陪审员李嫦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诉称,2004年9月16日,原告给付被告李x元,由被告代为到嘉禾县X村X路工程参股。同年12月22日工程完工,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本金x元,利润x.5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先后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另被告2004年还下欠原告涂料款1659元,以上合计被告下欠原告本金和利息共计x元。被告李XX辩称,原告诉请的事实属实,但因小湖村的工程款及利息尚未全部给付,故无法给付原告的利润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李XX一次性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黄XX人币x元。
二、本案诉讼费48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42.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签订协议之日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别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