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民,住(略)。
被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冯某与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x.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庭生活都较为困难,且无任何固定经济收入。后,本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x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x元赔偿款后,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改幸
审判员高维灵
代理审判员白东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殷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