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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介某与被上诉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曾用名姬X,男,1974年5月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介某,女,1968年11月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79年7月生。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姬某,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某于2011年4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姬某,介某偿还其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姬某,介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介某及其与上诉人姬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光辉,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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