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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洛阳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洛阳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苑分公司、张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某,洛阳江扬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院办公大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苑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街坊X-X-X号。

负责人张某,经理。

被告张某,男,1970年出生。

原告沈某诉被告洛阳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诚公司)、洛阳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苑分公司(以下简称:西苑分公司)、张某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诚公司、西苑分公司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原告经朋友介绍在西苑分公司认识被告张某,并轻信张某能帮助原告在一、二个月内购买二手房的谎言。在同年11月8日交付给张某x元作为定金,由其帮忙购买二手房。张某以公司名义开具了收条。当时原告购房急切,从金融中介机构高息借款x元交付给张某。原告将张某所讲的款项给付后,被告张某迟迟不能帮原告购买房屋。2009年5月18日承认无法帮忙购房并写下欠条承认欠原告购房款x元,并承诺公司尽快退还全部房款。随后,原告多次同张某联系找不到其本人。所谓的公司也早名存实亡。经工商档案查询,万诚公司设立是由张某、何彩虹出资。2009年何彩虹将其股份转让给张某,张某在转让时也向工商局备案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张某经营的公司歇业没有按规定年检,西苑分公司已被工商局吊销、万诚公司也将面临行政处罚。原告认为,万诚公司欠款事实清楚理应偿还并承担原告损失,张某设立变更一人公司,作为股东应对公司歇业并造成财产流失承担财产清算清偿责任。同时按公司法规定,张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万诚公司、西苑分公司、张某支付原告欠款x元整;2、由被告万诚公司、西苑分公司、张某赔偿原告损失x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由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万诚公司、西苑分公司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告沈某需购买二手房一套,遂找到被告万诚公司,由万诚公司提供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同年11月8日原告沈某给付被告万诚公司x元作为定金。后原告又向被告万诚公司缴纳x元购房款。原告沈某将上述款项给付被告万诚公司后,被告万诚公司却迟迟不能帮助原告沈某购买房屋。2009年5月18日被告万诚公司无法帮助原告沈某购房,故写下欠条承认欠原告沈某购房款x元,并承诺公司尽快退还全部房款。因被告万诚公司未退还该房款,致使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万诚公司于2009年4月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为被告张某,注册资本为60万元。庭审中,因被告万诚公司、西苑分公司、张某未到庭,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万诚公司缴纳x元的购房款,而被告万诚公司未能帮助原告购买房屋的事实,有被告万诚公司出具的欠条及收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万诚公司返还该款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张某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张某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庭审中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西苑分公司承担责任问题,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西苑分公司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其要求被告西苑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某损失,因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某利息,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某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万诚公司、西苑分公司、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民事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某购房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洛阳市万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张某政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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