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处天龙机械队。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红旗、邢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国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北朝,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牡丹公园。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北朝,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处天龙机械队、洛阳市国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牡丹公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某某、魏红旗、邢某某、石北朝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某涛
审判员王某喜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