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郝某与苏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1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人郝某工程款1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元、执行费65元。2012年1月11日被执行人苏某将工程款11000院及案件受理费73元自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65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乐平
审判员贾建荣
审判员贾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