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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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乙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姚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姚某之子。

共同诉讼代理人吴某勤,(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姚某乙(绰号“X”),男,1991年7年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略)公安局控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某某,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姚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合并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舒易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乙及辩护人袁某某、尹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姚某甲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吴某勤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2月24日晚,(略)X村支部书记姚某世及该村X村民开会讨论修建公路一事。被告人姚某乙及其父亲姚某锋、伯父姚某丙在会上与姚某世意见不一致,姚某乙因喝了酒当众骂姚某世是贪官,引发双方口角继而发生争执,争执中姚某乙冲上前打了姚某世一耳光,并同姚某锋、姚某丙等人与姚某世相互扭打,扭打中姚某锋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双方被群众拉开。事后,姚某乙四处寻找姚某世未果,便朝与其相遇的姚某世的妻子黄某脸部击打一拳。黄某报警后,姚某锋被送至(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姚某乙被传唤至(略)公安局鱼市派出所问话后离开。

次日早上,被告人姚某乙从(略)人民医院看望其父亲出来后,因姚某世不承认将其父姚某锋打伤,心生怨愤,遂萌生报复念头,便在新晃县城龙辰夜总会对面一商店内花4元钱买了一把不锈钢单刃刀随身携带。当日11时许,姚某乙回到(略)X村就其父姚某锋受伤一事去找姚某世麻烦,见姚某世在该村村民杨某洪家晒谷坪处走路,遂上前质问姚某世几句后突然从右边裤袋抽出刀子猛捅姚某世腹部一刀,姚某世大声呼喊“杀人了、杀人了”,姚某乙以为没捅进,又持刀猛捅姚某世腹部一刀,确定捅中后旋即逃离现场。姚某世腹部被连捅两刀后,因肝脏及下腔静脉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姚某乙杀人后向(略)X乡方向逃窜,公安机关迅速在相关路段设卡拦截,于当日15时许在(略)X乡鸭盖塘拦截一辆由晏家开往新晃县城的中巴车,在该车上将姚某乙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姚某甲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人姚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袁某某、尹某某提出“姚某乙有自首情节;姚某世在致伤了姚某乙父亲后又拒不认错,有重大过错在先;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与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晚,时任(略)X村支书的姚某世及原村X组织该村X村X村X村民杨某洪家门前的空坪里开会,就将公路X村X组共同居住的寨子里一事进行讨论。期间,被告人姚某乙及其父亲姚某锋、伯父姚某丙因修路占用田地的补偿及村民集资等问题与姚某世发生争执,姚某乙借酒兴骂姚某世是贪官,还打了姚某世一耳光,姚某锋、姚某丙等人亦围向姚某世,在场的村民姚某辛、姚某丁、吴某戊等人见状即上前劝解,并将双方拉开。混乱中姚某锋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姚某乙为此当即四处寻找姚某世未果,遂朝因听到争执、吵闹声而来到现场的姚某世的妻子黄某脸上打了一拳。黄某报警后,姚某乙被(略)公安局鱼市派出所传唤询问,姚某锋也被送至(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第二天早上,姚某乙从(略)人民医院看望其父亲出来后,打算就其父姚某锋受伤之事找姚某世理论。因担心对方人多自己会吃亏,在县城等车时,姚某乙在位于新晃县X路的该县老民委附近一门店前花4元钱买了一把不锈钢单刃水果刀藏于身上。上午11时许,回到家里的姚某乙因从其爷爷处得知姚某世并不承认自己打过姚某锋,遂前往到姚某世家欲找姚某世,正好看见姚某世从该村村民杨某洪家出来。当姚某世走至杨某洪家屋前的晒谷坪时,姚某乙即上前质问姚某世其父姚某锋被打的事怎么处理。因双方话不投机,姚某乙突然从右边裤袋抽出事先准备的刀子捅向姚某世的腹部。见姚某世一面向后退让,一面大喊“杀人了”,姚某乙以为姚某世没有被捅中,遂又持刀朝姚某世的腹部捅了一刀。在看到抽出的刀上已沾有血迹,确认姚某世被捅中后,姚某乙才朝相邻的(略)X乡方向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凶器丢弃于离现场约125m处的路坎下的荆棘丛中。姚某世腹部被连捅两刀后,因肝脏及下腔静脉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在相关路段设卡拦截,于当日15时许在(略)X乡X路段一辆由晏家乡开往新晃县城的中巴车上将姚某乙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姚某世的家人在被告人姚某乙的家中办理了姚某世的丧事,姚某乙的家人除承担了期间死者亲友的生活开支外,还支付了死者的棺材等费用4520元。被害人姚某世于X年X月X日出生,系农村居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姚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x.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512.5×(20-7)=x.5(元)、丧葬费1923.5×6=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案发中心现场位于(略)X村民杨某洪及姚某辛的晒谷坪;现场勘查过程中在中心现场发现并提取有毛线拖鞋(右脚)1只、“双喜牌”香烟烟蒂1个、血迹一块等物证;在距离中心现场约125m的同村村民姚某兴家屋坎下的荆刺丛中发现并提取到1把刀刃带有血痕,刃长15cm、刃宽3.5cm、柄长10.6cm的不锈钢质单刃水果刀。

2、(略)公安局[2010]晃公(尸)鉴字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尸检照片:死者姚某世胸部剑突右侧有一4×1cm斜形创口,左高右低,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壁光滑,深达腹腔;右上腹部有一6×2cm斜形鱼尾状伤口,左高右低,创缘整齐,创缘整齐,上创角钝,两下创角锐,创壁光滑,深达腹腔,大网膜及横结肠外露;翻动尸体,有大量血性液体从创口流出;双手沾有血迹,右手第2指蹼处有一3×1cm破裂伤。根据创伤程度及特征,该损伤死者本人难以形成,应系他人所为。结论:死者姚某世应系他人用锐器(单刃)刺击腹部造成肝脏及下腔静脉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提取笔录证明,2010年2月25日,在由(略)X乡开往新晃县城的中巴车上抓获姚某乙时,从姚某乙身上提取到胸前沾有喷见状血痕疑似物的黑领、紫某、胸前有白色条纹的短袖T恤1件。

凶器实物指认照片、被告人姚某乙本人当庭辨认确认的刀具实物:证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附近提取的不锈钢单刃水果刀系姚某乙捅刺姚某世的凶器。

4、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0年5月7日出具的(怀)公(刑)鉴(法物)字[2010]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不锈钢单刃水果刀上的血迹、抓获被告人姚某乙时从其身上所穿的衣服上提取的血迹系姚某世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07×1021次方以上;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双喜牌”香烟烟蒂上检出生物成分是姚某乙所留的似然比率为5.76×1022次方以上。

5、证人杨某洪(被害人姚某世的同母异父的弟弟)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因家里的三个表嫂(一个叫杨某妹,一个叫姚某庚,一个叫吴某己)来其兄弟二人家中拜年,姚某世于11点多钟到杨某叫杨某洪的爱人姚某英去他家里帮忙做饭,姚某世及三位表嫂和杨某洪本人则在杨某扯了约十分钟的谈。当杨某洪随几个人边说边走出杨某的堂屋来到屋前的路上时,看见走在前面的姚某世与从下面路上走上来的姚某乙面对面站在屋前坪里说话。当时杨某几个表嫂在讲话,距离姚某世有五、六米远,也就没注意听他们在讲什么。后见姚某乙推了在姚某世的左肩推了一下,姚某世往后退了一步,还边说边横着往空坪里走。待与表嫂们说话的杨某洪再次回头看时,只见在离二姚某始见面说话的处约二、三米远的地方,姚某乙正左手抓住姚某世的左肩,右手拿着一把白色的刀子朝姚某世的肚子捅。姚某世被捅后,边用右手按着右侧腹部边喊“杀人了”,姚某乙则抽出刀子转身往来的路上跑了。

6、证人杨某娥(系姚某世的表弟媳妇)证言: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其与姚某庚、吴某己到笑天洞村姐夫姚某世和妹夫杨某洪家拜年,几个人与姚某世一起先在杨某洪家吃完甜酒,大概上午11时许,姚某世等五人动身准备去姚某世家,走到杨某洪家左边的场院时,走在后面与杨某洪在说话的杨某娥就听见走在前面的姚某世喊“杀人了”,并看见姚某世右手扶着肚子,身子往左边倒,站在他面前的姚某乙的右手正往后扯刀,刀上沾有血。杨某娥见状边骂边追向已抽刀转身逃跑的姚某乙,结果被弟媳姚某庚、吴某己喊了回来。在查看姚某世时,发现他右手有一伤口,胸口衣服上有血,撩开衣服,发现其肠子露出来了,呼吸很急,已说不出话。这时旁边的人都过来了,有人还打电话报警,并帮着把姚某世抬下马路去等救护车,刚抬到下面马路边,姚某世就断气了。证人吴某己、姚某庚的证言亦印证了相同的事实。吴某己同时还证明,事发时曾听到姚某乙问姚某世“昨天我爸爸被打的事怎么处理”二人当时并没有发生争吵或扭打。

7、证人姚某辛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10点多钟,姚某辛从家里出来到外面去挑水,在路X村里的书记姚某世,还打了招呼,后又看见姚某乙从公路X村里面走,当姚某辛挑着水在往家里走的时候就听见有人叫“杀人了!杀人了!”跟着赶到现场的姚某辛发现姚某世虽还有呼吸,但已流着血躺在地上。在听姚某世的家人说杀人的是姚某乙后,姚某辛等人先帮着把人抬到往其家里。后来有人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一伙人又把姚某世抬往了公路。后来医院和公安局的人都来了,医生检查了姚某世,说人已经死了,不用送医院了。姚某辛同时还证明姚某世和姚某乙于先天晚上发生了些矛盾,当时两个组的人集中在一起讨论修路的事,姚某锋和姚某庭认为现在补偿标准这么高,而原来修路占他们家的用地只补了一点钱,意见比较大,想多得点补偿;姚某乙也提出原来的田土补偿问题没有扯清楚,现在要修路占他家的土地也占得比较多,又说姚某世作为村书记贪污修路的钱,主要是针对姚某世提意见。因为言语不和,姚某乙的家人和姚某世就打起来,姚某乙的父亲被打伤了。大家一面劝架一面报了警,派出所的人来后把姚某乙带走了,还把姚某乙的父亲送去了医院。

8、证人姚某丁的证言:2010年2月24日晚,姚某世和村老妇女主任吴某戊在院子里组织笑天洞组、武陵组两组村民开会,讨论将公路修进大家共同居住的院子里。刚开会不久,姚某乙提出姚某世以前贪污了其姑父为修路所出的捐款,但姚某世称没有这回事,可以将账目公开给大家看,姚某乙当时也就没有吼了。后提到修路占用田土的问题时,姚某乙又指手画脚冲了过去,手快舞倒姚某世的脸上去了,姚某世即站起身说“你妈的,你还要打人啊”。这时姚某锋、姚某丙及姚某乙的爷爷也一起朝姚某世冲了过去,其中姚某锋说了句“你还要骂娘”,就伸手去抓姚某世,大伙见状怕事情闹大,都上前劝架,姚某丁将姚某乙拦住,姚某锋也被杨某某拦住。双方刚拉开就听见姚某锋说自己眼睛受伤了,姚某乙听见后立马就去找姚某世,但没有找到。结果将姚某世的妻子黄某的右眼打了一拳,之后,二人被人拉开。黄某向鱼市镇派出所报警后,姚某乙被带往派出所问话。姚某丁同时还证明,25日上午姚某丁闻讯赶往出事现场途中正好遇到姚某乙左手捏了把15、6公分长的刀从上面下来,刀上还在滴血,但当时并不知道他拿刀杀了姚某世。赶到现场后,才听大家说姚某乙杀了人,当时姚某世左手按住腹部,嘴上也在讲“老想”杀人了。

9、证人杨某壬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其在本村X村民姚某芳家帮忙做门窗,11点多钟的时候,听见杨某洪家屋门口很多人在吼“世书记被杀了”,便跑往杨某洪家屋门口,见姚某世书记已躺在地上,手按着腹部,他旁边站着吴某戊、姚某峰、姚某柱、姚某辛几个人。吴某戊在现场讲是“姚某乙把世书记杀死了”。因见姚某乙已不在现场,杨某壬即用手机拨打派出所的电话报警,并组织群众把姚某世书记抬到处320国道的村X路口等医院的急救车。派出所的同志赶到时,医院的急救车还没来,当时姚某世书记已没气了。杨某壬同时证明:听别人讲姚某乙与姚某世书记是因修通组公路的问题发生的冲突,但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10、证人姚某英(证人杨某洪的妻子)的证言:案发当天十点多钟,因其家里的姚某庚、吴某己、杨某妹仨表嫂一同来杨某洪、姚某世家来拜年,姚某英在家里忙着煮甜酒给她们吃。当其被二哥姚某世叫去他家帮忙做饭时,姚某世、杨某洪及仨表嫂仍在其家里吃甜酒。姚某英到姚某世家后约十分钟,其丈夫杨某洪便冲到姚某世家喊“杀人了,快打电话到政府去”、“‘老想’杀人了”,说完转身又往上面的坪里跑了。姚某英见状也跟了出来,当听到村民杨某某说“你二哥不行了”的情况后,姚某英又返回姚某世家将情况告诉了嫂子黄某。待姚某英跑到自家门口的空坪里时,看见姚某世正侧倒在地上,用手压住肚子,肚子上肠子已经掉在肚子外面了。之后,大家就帮着把姚某世往家里抬,后发现他还有气,便又抬到马路上准备等急救车,到马路上后就发现姚某世已经断气了。接着急救车和公安、政府的的人都到了,并确认了姚某世已经死亡。当时听杨某洪说姚某世是被“老想”用刀子杀的,据说是因头天晚上村里开会时,“老想”和姚某世为了修路的费用问题产生矛盾。

11、证人黄某(姚某世之妻)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因家中来了客人,其要姚某世帮着烧火炒菜,姚某世则到杨某洪家里将弟媳姚某英喊过来帮忙。姚某世自己则到杨某洪家的院坝里与姚某庚、吴某己、杨某妹及杨某洪几个人一起讲话。姚某英帮着把菜切好后就折回她家里去,大约过了1分钟,就听见姚某英在屋后喊“快点来,哥被‘老想’杀死了”。听见喊声的黄某急忙往杨某洪家门前的空坪里跑,看见杨某洪、姚某贵、姚某柱等几个人抬着姚某世准备送往马路边等救护车。当时姚某世已经讲不得话了。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派出所的人和政府的车子来了,又过了几分钟,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来,医生来看后,宣布人已经死亡了。当时听杨某洪讲姚某世是被姚某乙是用刀子杀死的,但当时在现场并没有看见姚某乙本人。黄某还证明案发前一天的晚上,作为村X村支书的姚某世为修路的事在寨子里杨某洪的院坝里组织开会,后来听见有人在争吵,黄某便来到杨某洪家的院坝里,被不知从什么地方冲出来的姚某乙在脸上打了一拳,黄某问他“你为什么打我”姚某乙也不吱声。黄某当时并不清楚他们为什么事情争吵,只看见姚某乙的父亲眼睛有伤,过了一会鱼市镇派出所的人来把姚某乙带走了,会也就散了。

12、证人姚某癸证言:案发当天上午11时许,其听到屋外有人在大声喊叫,寻声过去,在杨某洪屋外的空坪里发现围着几个人,姚某世仰面倒地上,衣服上渗出许多血迹,杨某洪正扶着他的头,姚某柱、姚某辛以及几个叫不出名字的女的也在场,听他们议论说姚某乙杀了姚某世后已经跑了。之后,大伙先将姚某世抬到姚某乙家堂屋停留了五分钟左右,又将其抬到寨子下的公路上去等120急救车来,车子来后,说人已经死亡。一伙人又帮忙将姚某世抬回到姚某乙家中。姚某癸证言也证明在头天晚上村X组村民在杨某洪家屋门口空坪里开会商量修路的问题时,姚某乙与姚某世发生争执,后来鱼市派出所的同志把姚某乙带走了。他俩争执的原因是:姚某乙说他的姑爷黄某木为修马路捐了500元钱给村里,但姚某世说只有300元,姚某乙就问其余200元到哪里去了。争执过程中姚某乙用手指着姚某世的头,后被周围的人劝开了。

证人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除分别证明了相同的事实外,还证明事发头天晚上在笑天洞组、武陵组的村X路问题的会上,见姚某乙与姚某世发生争执后,大家害怕出事,就把姚某乙和姚某世双方拉开了,双方拉开后,姚某乙的父亲就讲自己眼睛出血了,姚某乙又把姚某世的妻子眼部打伤了,后来公安机关来把姚某乙带走了,姚某乙的父亲也被送下山治疗去了。

13、证人吴某戊、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2010年2月24日晚上,在村书记姚某世和老妇女主任吴某戊组织笑天洞组、武陵组为修马路开会的过程中,姚某乙因修马路占用田土的补偿及姚某乙的姑爷黄某木的捐款问题和姚某世争论起来了,争论过程中姚某乙说姚某世贪污、讲话中带骂娘,就冲过去打姚某世,姚某锋、吴某戊等人见状怕事情闹大,就与去解劝。双方被拉开后,发现姚某锋眼睛被打伤了。

证人姚某峰(姚某乙之父)、姚某丙(又名姚X,姚某乙之伯父)、姚某桂、姚某才的证言亦分别佐证了相同的事实。

14、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掌握姚某乙作案后已逃往相邻的晏家乡方向案发后,在相关路段设卡拦截,于当日15时许在途径晏家乡X路段的一辆由晏家乡开往新晃县城的中巴车上将姚某乙抓获。

15、证人吴某戊的证言:2010年2月25日,有一个年龄约20的陌生男子在其经营的南杂店的百货摊上买走了1把广东阳江产的不锈钢单刃刀,刀柄也是钢制的,圆形柄,柄头带铁制挂圈,刀鞘是纸制的,全刀长约25厘米。当时该男子拿着这把刀问怎么卖,还问有长点的卖没,吴某诉他要4元钱,他没有还价,就拿了一张五元的钱给吴,吴某了他一元钱后,该男子就拿刀走了。

16、(略)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现金收据两份,证明案发后,死者姚某世的丧事系在姚某乙家中办理的,姚某乙的亲属承担了其棺材等丧葬用具费用4520元及死者亲友在此期间的生活开支。

17、新晃县公安局鱼市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姚某乙为修路之事与被害人姚某世发生过冲突并打了姚某世,接到报警后该所曾派员出警进行过询问。

18、被告人姚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姚某乙供述:2010年2月24日晚,村组织开会讨论修路的问题,期间,其父亲及伯父均以村X路占用了田地的问题还没解决好为由提出反对意见,当时村书记姚某世就说“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现在讲现在的”,并说他说怎么做就怎么做,后面他还骂娘,被气老火的姚某乙为此姚某世发生了冲突,其父亲也受了伤。当天晚上姚某乙被带到鱼市镇派出所问话后,还到医院看过其父亲。因为想到父亲被姚某世打伤了,心里不舒服,一定要去找姚某世问清楚,到时讲得好就好,讲不好就捅他两刀,不会让他好受,所以次日早上再次到医院看过父亲的姚某乙在新晃县城等车回家时,在路边摊子上花4元钱买了把水果刀。因怕姚某世那边人多,自己会吃亏,当时还想买长一点的刀,认为可以保险、安全些。回家后,由于从其爷爷得知姚某世并没有承认自己打了人,就打算去找姚某世。见姚某世和几个人在讲话,姚某乙即上前问他是不是打了自己的父亲,他说没有,并称如果有人证明是他打的他就承认,还说如果被打了找不到证人就是被白打了,姚某乙便从右边裤袋里抽出刀子朝姚某世肚子捅去,见姚某世让了一下,并喊杀人了,姚某乙还以为没捅到,便又朝他肚子处捅了一刀,在确认这一刀捅中了姚某世后,姚某乙即逃离了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乙在与人发生争执过程中,为泄愤而不计后果,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姚某乙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姚某乙于案发当天下午因被公安机关截获而归案后,虽然如实交待了自己持刀捅刺姚某世的犯罪事实,甚至还向公安机关作有其当时“坐上晏家至新晃的班车,准备去新晃玩,再去看我爸爸一眼,然后就去投案自首”的供述,由于其没有自动投案的具体表现及行为,故姚某乙的自首情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又提出“姚某世在致伤了姚某乙父亲后又拒不认错,有重大过错在先”,经查,被告人姚某乙是在公安机关已对案发前一天晚上其父亲姚某锋在姚某乙与姚某世发生争执而引发的混乱中受伤的情况展开调查,且姚某乙没有依据证明其父姚某锋是被姚某世打伤的情形下质问、指责姚某世,并在二人再次产生争执时,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向毫无防备的姚某世的身体要害部位,导致姚某世当场死亡,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姚某乙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查,案发后,姚某乙的亲属除承担了被害人的家人在姚某乙家中为被害人办理丧事期间的生活开支、支付了被害人的丧葬用品费用4520元外,还愿意筹集资金用于赔偿,由于被告人家属的上述行为未能取得被害方亲属的谅解,因此该情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所规定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考虑的情形,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与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乙应当赔偿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姚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姚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x.5元、丧葬费x元(含已给付的45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云生

审判员郑步鸿

人民陪审员傅代喜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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