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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诉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滕某,女

被告龚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于201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滕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龚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

审判长陈功全

审判员刘琰

人民陪审员龙慧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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