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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龙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侗族,个体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龙某,男,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龙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李某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杨生道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禹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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