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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X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X公司。

被告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X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X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X公司郴州分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X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骆晴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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