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7日凌晨1时许,申XX报案称其出租车在新密市X村被一名醉酒男子砸坏。新密市公安局大隗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人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到现场后,得知醉酒男子叫杨某,民警张某向杨某出示证件,向其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杨某将民警张某工作证件夺走撕烂,破口大骂、公开侮辱张某等人,暴力阻挡出警车辆不许离开现场,后在其他增援民警协助下才将杨某口头传唤至大隗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张某、申XX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申XX等人证言,赔偿协议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