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吴某在明知李X(已判刑)盗窃所得一辆价值2400元的红色肯博125型摩托车,仍积极帮助李X将该辆摩托车卖给孙朋(已判刑)。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

2、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在明知李X盗窃所得一辆价值2112元的红色台光480Q型摩托车,仍积极帮助李X将该辆摩托车卖给了董XX、赵XX(二人已判刑)。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峰的供述,被害人马XX对自己财物被盗的时间、地某、物品名称及数量的陈述,证人马XX的证言,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估价结论,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晓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