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奥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治波,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偃师市发电厂破产重整管理人。
负责人:张某,该厂破产重整管理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厂原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奥达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偃师市发电厂破产重整管理人为拖欠电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奥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治波、被上诉人偃师市发电厂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张某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于磊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一一年十月日八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