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卧龙区蒲山

镇X组。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李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二被告经营卖沙业务欠下我x元,后陆续还款。止2009年10月30日仍欠5000元未还,并于当日写下欠款条,保证一个月还款,但至今仍未还。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5000元,利息500元;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称,原告有沙场一处,作价x元转让给二被告,已支付价款x元,另5000元作为押金,沙场如遇纠纷,由原告负责处理。现沙场有纠纷,通知原告处理,原告没有依约处理,所以不应支付原告请求的5000元。当时的5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利息也不应给。

经审理查明,原告有沙场一处,作价x元转让给二被告,双方约定,如遇纠纷有原告王某甲负责。二被告已支付价款x元,下欠5000元作为押金由二被告书写欠条一份,但未约定利息。原告以二被告欠款5000元不还为由,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并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将沙场作价转让给二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二被告下欠5000元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附有条件,当沙场遇有纠纷时由原告负责处理。二被告以沙场转让后出现纠纷,原告没有出面处理对抗原告的请求支付下欠的5000元价款,庭审中原告未对二被告提出的事实主张提出异议,故原告应对自己请求二被告支付5000元所附条件的成就负有举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海涛

审判员景坤

审判员鲁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姚建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