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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24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5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田某某伙同薛毛毛(已另案处理)、荆创奇(另案处理)、谢某峰(已另案处理)等人酒后以谢某某打电话骂他们为由去找谢某某,先用砖头砸谢某某家大门,后强行进入谢某某家,谢某峰用锨砸坏谢某某家门窗玻璃以及其他物品,谢某峰、薛毛毛、田某某殴打谢某某致其受伤。民事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谢某峰、薛毛毛的供述,受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谢××、谢××、张××、张××、张××、谢××的证言,孟津县公安局小浪底派出所出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损坏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赔偿协议、收条,(2009)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的家人已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从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静

二O一O年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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