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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

被告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325元,由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潘双庆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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