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现住新化县X镇X路。身份证号码x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3日以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对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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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何亦鹏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