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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晓淼

审判员黄洁萍

审判员周林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昭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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