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景雪,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敏,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仝雪芳,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贾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胡某某、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雪、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敏、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仝雪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付大文
审判员胡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