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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云XX与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贾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XX与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云XX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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