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一九五0年四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徐州卷烟厂澄城分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城关镇X组。
法定代表人马××,男,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城关镇X组财产侵权的(2005)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城关镇X组就依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土地划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四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同意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05)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