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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诉被告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县人,原株洲某某学校退休教师,现住(略)。

被告周某,曾用名罗X,男,1969年9月30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原株洲某某工人,(略)(略)。

原告余某诉被告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被告周某购买原告余某福利房(房改房)一套,已付部分房款,过户时尚欠一万元未付。双方于2009年7月20日于房产局旁二手房交易事务所签署协议书一份。但时间已过,被告现不同意付款。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支付给原告余某购房款一万元。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方将自己位于株洲市X村X栋X号房屋出卖给被告周某。被告周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后,至今还欠一万元未付。另房屋现已办理完所有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再支付给原告余某购房款x元。限于2011年3月4日前支付5000元,余某5000元限于2011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此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不得再因本案纠纷发生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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