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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郴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郴北民一初字第586-X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永兴县维群法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系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管某。

法定代表人胡某,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0出生。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郴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物业责任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5月2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某8000元补偿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主张。

二、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三、原、被告方双方无其他争议,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两被告提出任何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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