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2日18时45分,被告黄某伟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豫x号挂车,由白中往金沙方向行驶至白金线4KM+800M路X路左,与刘俊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后载原告李某某侧面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闽清县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在本事故中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切损失合计9000元。原告李某某收取上述款后,原、被告双方就该次事故的赔偿问题就此了结。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