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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肖某、凌某、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某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

被执行人肖某

被执行人凌某

被执行人江某

本院在执行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肖某、凌某、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某、凌某、江某已于2010年7月22日自动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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