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某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
被执行人肖某
被执行人凌某
被执行人江某
本院在执行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肖某、凌某、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某、凌某、江某已于2010年7月22日自动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