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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明,常德市X区洞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杜XX,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胡XX与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XX诉称,原告与被告2004年底在广东打工相识,2005年古历正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19日在石门县民政局(原、被告原籍石门县,2007年移民现籍)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杜胡贵,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至今。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不好,主要是性格不合及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引起的。被告性格内向,思想不外露;原告性格开朗、直率,心里怎么想就怎么讲。因性格差异太大导致二人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小孩出生后姓什么,二人意见不一致,产生严重分歧。婚后二人的经济收入实行AA制,各管各的。由于性生活不和谐,导致二人夫妻感情非常冷漠。自2010年古历正月,二人分居直到现在。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杜XX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主要原因不在被告,现原告提出离婚。只要安排好小孩生活,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胡XX与被告杜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男孩杜胡贵(现年3岁)由原告胡XX抚养,随原告胡XX生活,被告杜XX不承担抚育费,原告胡XX为被告杜XX探视小孩提供方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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