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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杨某某与沅陵县建设局、第三人郭某某城市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湖南省沅陵县人。

原告杨某某,男,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沅陵县建设局,住所地沅陵县X镇鸳鸯山,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略),身份证编号x。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沅陵县建设局、第三人郭某某城市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杨某某秀于2009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贺维

审判员张干明

审判员张珍敬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申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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