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某顺
审判员
王英玉
审判员
赵某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卓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