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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某顺

审判员

王英玉

审判员

赵某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卓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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